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章程
来源: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         发布日期:2021-07-09          浏览数:


序  言

 

       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馆舍位于明代寺院真觉寺旧址内。真觉寺始建于明成祖永乐(1403~1424)年间。清代为避雍正皇帝胤禛的名讳,改称“正觉寺”。因为寺内金刚宝座上有五座小塔,所以老百姓俗称“五塔寺”。乾隆十六年、二十六年,乾隆皇帝生母崇庆皇太后先后过六十、七十大寿,这里都被选做祝寿的场所之一,并进行了大规模修缮。清末、民国时期,寺庙衰颓,殿宇坍塌被毁,仅有一座金刚宝座保留至今。

     寺内中轴线上的金刚宝座建成于明成化九年(1473),内为砖砌,外部甃以石材,上方建有五座石质密檐式佛塔,形制仿印度佛陀迦耶大菩提寺塔。塔身遍布1561尊佛像和各种宗教题材的图案、纹饰和文字,雕刻精美。真觉寺金刚宝座在我国现存同类建筑中年代早、等级高,是中印建筑艺术融合的典范之作,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1961年真觉寺金刚宝座(五塔寺塔)被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80年五塔寺文物保管所成立。1982年对公众开放。1987年10月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成立,成为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北京地区石刻历史、科学、艺术与文化的专题博物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

英文名称为:Beijing Stone Carvings Art Museum。

本馆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五塔寺4号,邮编:100081。

网址:www.bjstoneartmuseum.org.cn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北京市文物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拨款,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保护好真觉寺金刚宝座,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文物征集、登编、修复、保管、文物展览;

(二)文物复制与修复;

(三)历史文物研究,博物馆研究,通史和近代史研究,文物修复技术研究,藏品研究,相关文创资源研究利用;

(四)文物宣传,文物讲解,历史知识普及;

(五)文物信息网络建设;

(六)符合博物馆宗旨和章程的其它业务活动。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任免馆长、副馆长;

(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设立的基层组织,设置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管理层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  党支部的日常领导机构是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支委会任期由党章党规确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委员按照本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支委会。

第十二条  党支部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具体任务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博物馆的公益性,保证监督本馆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巩固社会主义文化阵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参与重要决策。讨论和研究涉及本馆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服务人才成长。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本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抓好本馆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博物馆文化建设。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维护职工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共同推动事业发展。

(六)领导本馆的廉政工作,开展廉政教育,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履行纪检监督职责,监督全体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检查本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监督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八)领导和支持本馆共青团、工会、老干部工作。做好统战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支部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并对博物馆以下事项进行决议或研究:

(一)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馆管理层、工会等向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本馆职工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涉宗教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本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本馆的制度建设。

(五)本馆岗位设置及内设机构设置;岗位聘用及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免;公开招聘;内设机构和职工考核奖励;薪酬分配等人事管理工作。

(六)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即“三重一大”)等事项。

(七)本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党支部在决议重大事项前,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涉及博物馆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管理层在上报理事会作出决定前,应事先报请党支部研究同意。

第十五条  博物馆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党务工作机构或聘用专兼职党务干部,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博物馆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9人或11人,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代表1到3名,由举办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

社会公众代表4到6名,包括各利益相关方代表、专家代表、观众代表,由本馆面向社会征选;

本馆代表4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余由本馆推选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监督本馆预算收支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九)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十一)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和本馆共同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在任期开始时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理事在任期内如达到上述年龄界限后,可继续任职到任期届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从理事中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四十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举办单位和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本馆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公开招聘、考核奖励、绩效工资分配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学术研究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举办单位、本馆党支部和理事会的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六章  职工

 

第四十四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本馆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馆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本馆年度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馆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七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九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五十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五十四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七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六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六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七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经2021年4月30日理事会修订。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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